Posted by : 許老師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


志工社會服務

一、志工倫理守則

一、我願誠心奉獻,持之以恆,不無疾而終。 
二、我願付出所餘,助人不足,不貪求名利。 
三、我願專心服務,實事求是,不享受特權。 
四、我願客觀超然,堅守立場,不感情用事。 
五、我願耐心建言,尊重意見,不越俎代庖。
六、我願學習成長,汲取新知,不故步自封。 
七、我願忠心職守,認真負責,不敷衍應付。
八、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遵守規則,不喧賓奪主。
九、我願熱心待人,調和關係,不惹事生非。
十、我願肯定自我,實現理想,不好高騖遠。 
十一、我願尊重他人,維護隱私,不輕諾失信。
十二、我願珍惜資源,拒謀私利,不牽涉政治、宗教、商業行為。

二、志願服務法

90120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詳細法規請下載:志願服務法
第一章 總則 
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,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,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,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,特制定本法。 
志願服務,依本法之規定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第二章    主管機關 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 本法所定事項,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第三章  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,召募時,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。 
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、民營事業團體,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。
第四章     志工之權利及義務 如法規規定。
第五章  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第六章  
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 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 
前項情形,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。
第七章     經費主管機關、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應編列預算或 結合社會資源,辦理推動志願服務。
第八章
附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,適用本法之規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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